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家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5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家宏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周家宏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適用法條欄關於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多次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除有如事實欄所載竊盜案件前科紀錄外(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其自民國107年間起,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拘役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執行完畢1年餘竟再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自稱其與女友已2日未進食)、目的(自稱欲購買餐點食用)、手段、智識程度為五專前3年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稱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無業,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害人對本案表示依法裁判之意見(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新臺幣20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5176號被告周家宏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家宏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9年8月28日20時55分許,與不知情之女友 盧美娟 一同前往 李俊德 所開設、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之宮廟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宮廟神桌下方放置之碗內零錢約新臺幣2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李俊德發現遭竊,經報警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家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盧美娟於警詢時證述、被害人李俊德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8張在卷可稽,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上開犯罪所得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檢察官黃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