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3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謝明達勝鴻貨運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圓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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