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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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25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法院對債權人乙○○所發支付命令影本(裁
2、新竹商業銀行存褶影本(撥款頁面)。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