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89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合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已解散)。
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3.若未選任清算人時,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