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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