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李盛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乙○○被訴公共危險部分及被告甲○○被訴頂替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乙○○被訴公共危險部分及被告甲○○被訴頂替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蕙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