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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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瑞福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瑞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3,09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0,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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