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52號聲請人 魏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4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0月31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05月10月29日,因適逢假日,故順延至105年10月31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215│├──┼──────────┼───────┼──┼──┼──┤│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387│├──┼──────────┼───────┼──┼──┼──┤│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402│└──┴──────────┴───────┴──┴──┴──┘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