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667號聲請人 趙克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秉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聲請人趙克推之身分證統一號碼(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定有明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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