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原告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起訴狀之英文譯本,俾便本院囑託外交部送達。
㈡提出被告MCDOSINTERNATIONALB.V.於荷蘭國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