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原告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起訴狀僅有李志成律師之簽名及林昇格律師委任李志成律師之委任狀,未有原告委任林昇格律師之委任狀,是林昇格律師是否受原告代理起訴,仍有疑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原告委任林昇格律師之書狀,逾期未提,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