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惠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一中關於編號四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九至第九十六期可分配之金額「34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4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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