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懲治走私條例等罪,均分別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邱永貴法官周賢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琳群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