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乙○○原名謝被告甲○○原名曾右列被告,因誹謗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辯論終結,因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乙○○原名謝被告甲○○原名曾右列被告,因誹謗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辯論終結,因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