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80號
103年度家家婚聲字第2號上訴人 關秀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錦堂 間因103年度婚字第80號、103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另給付扶養費部分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共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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