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鶯歌分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0,4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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