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9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借提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元。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被告現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本院認為有借提其到庭之要,借提費用新台幣14,400元,為家事事件程序之費用,應由聲請人預納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儷瓊附錄法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訴訟費用之預納)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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