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00號原告 朱偉誠 被告 黃妙莉 BO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