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4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34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