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8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手錶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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