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0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宇航 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宇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宇航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6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於本案原審審理中逃匿後被緝獲,有逃亡之事實,嗣並經原審法院就其所犯強盜得利、恐嚇取財等罪判處重刑,諭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被告上訴後(其中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經被告於本院撤回上訴),本院於107年1月11日宣判,除就其中竊盜罪改判為拘役50日外,其餘上訴駁回,是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