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蔡志民 被告 黃國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國朋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17號、第212號、105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諭知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江宜穎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凃庭姍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