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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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4號上訴人易○○被上訴人林○○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9,720元(本院卷第6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