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泉源李江秀玉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於起訴狀上「當事人欄」
、「訴之聲明欄」、「事實及理由欄」補正被告李○○之真正姓
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近之戶籍謄本,且應依對造人數提出補
正後起訴狀之繕本,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當事人欄」、「訴之聲明欄」
、「事實及理由欄」均未載明被告李○○之真正姓名,於法
不合。惟上開情形仍屬得補正之事項,爰依前揭規定,定期
間命原告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提出該被告最近之戶籍謄
本,且應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上開資料後之起訴狀繕本,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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