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雄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雄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98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文雄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11日以97年度訴字第19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新臺幣80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9月24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定要件駁回上訴,於97年10月13日確定,已於98年2月25日入監執行上開刑罰,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
104年9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8月23日(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266日,預計至105年5月9日縮刑期滿),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