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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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聲請人 許珈瑄 法定代理人 李佩芳 利害關係人 許良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聲請人許珈瑄之姓氏准變更從母姓為 李珈瑄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公佈而於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因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珈瑄(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之生母李佩芳,與聲請人之生父許良誌於101年11月
2日離婚,並協議聲請人由生母李佩芳監護,聲請人之生父許良誌亦同意聲請人變更從母姓。惟聲請人之生母邀生父許良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聲請人變更姓氏之事時,生父許良誌竟透過其姪女以網路「臉書」表示:「拿離婚證書去法院用就好了」。因聲請人之生父許良誌自離婚後即未給付聲請人任何扶養費,亦未探視聲請人,聲請人一直由生母李佩芳扶養照顧,為此請求准變更聲請人姓氏為母姓「李」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狀敘明綦詳,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2件、離婚協議書影本1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外祖母 李維霖 到庭證稱屬實。依上開調查,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主張之事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許珈瑄於其父母離婚後即由母親扶養照顧,生父未盡教養義務,聲請人與父親家族亦鮮少互動往來,可見聲請人與父姓家族已無社會生活聯結,且聲請人長期與母親家族生活,若聲請人改從母親姓氏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母親家族生活,故認聲請人變更從母姓將有利於聲請人之成長。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准 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