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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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219號上訴人復強食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富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被上訴人 李沅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0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復強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復強公司)於民國99年5月間簽發如附表所示2紙支票交被上訴人收執,並經上訴人魏富來於上開支票背面背書,詎被上訴人提示上開支票竟未獲付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支票票款等情。並聲明: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10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復強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900,000元及自10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則以:兩造就簽發支票之原因關係,即貨款部分尚有糾葛,且其中10萬元支票係利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二、原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0萬元及自10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復強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0萬元及自10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於本院除引用原審主張及陳述外,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被上訴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為上訴人復強公司所簽發,並由上訴人魏富來於支票背書欄簽名背書。
(二)被上訴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提示均未獲兌付。
四、本件爭點為:被上訴人得否對上訴人主張票據權利?茲論述如下:
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可參。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分別為被上訴人復強公司及魏富來簽發及背書,已見前述,上訴人抗辯兩造間就其簽發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款所由之貨款原因關係尚有糾葛,及其中10萬元支票係利息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應由上訴人就其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然該貨款糾葛及10萬元為利息所簽發各節,究有何得抗辯不必兌現票款之情事,未據上訴人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上訴人所為之抗辯可採。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即屬有據。
五、綜上,系爭支票係由上訴人簽發及背書乙節,業如前述。本件並無證據足資認定兩造間簽發票據所由之原因關係有何得對抗票款給付情事,是上訴人以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原因關係為抗辯,尚非可採,其自應依票據之文義而負給付票款之責。從而,被上訴人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00,000元及自10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復強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900,000元及自10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據此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均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連士綱法官黃繼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一│合作金庫商業銀│99.06.18│100.5.11│900000元│FJ0000000│││行樹林分行│││││├──┼───────┼────┼────┼────┼─────┤│二│大眾商業銀行敦│99.07.11│99.07.12│100000元│ABD0000000│││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