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雅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雅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雅惠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各犯行,原均得易科罰金,是本件所定應執行刑,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漏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逕予補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5日│102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年度案號│調偵字第1498號│偵字第933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726號││├────┼────────────┼────────────┤││判決日期│104年2月26日│104年6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726號││├────┼────────────┼────────────┤││確定日期│104年2月26日│104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備註│執字第4811號│執字第10925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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