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德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德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德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德和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1月31日│102年02月01日│102年0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41號│字第1241號│字第291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800號│102年度簡字第2800號│102年度簡字第40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03日│102年07月03日│102年11月2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800號│102年度簡字第2800號│102年度簡字第4022號││判決││││││├────┼──────────┼──────────┼──────────┤││判決│102年07月23日│102年07月23日│102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