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3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盈 如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1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係以電子遞狀方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既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
聲明、事實、理由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及繕本各1件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