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7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李俊良
被   告  陳豐毅陳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壹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