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杰昇選任辯護人吳榮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杰昇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於審理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呂杰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及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3月17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仍否認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所犯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之罪,本件仍有多位證人須於審理庭中行交互詰問,被告於審理前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次數非少,並否認犯行,如被告釋放後本院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綜上所述,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經本院於99年6月7日訊問後,仍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
3款之事由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高英賓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