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原告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被告棋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因本件熱導管設備買賣合約而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兩造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13.2條之約定即明,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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