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PS2共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66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3月31日確定,至99年3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盜版遊戲光碟PS2共8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之1之罪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處分確定(98年度偵字第6668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PS2共8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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