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叁點貳捌叁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於民國106年3月13日22時5分許,在被告李建文位於臺中市○○區○○路○○○號11樓之2之居所,查扣供其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被告涉犯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另為不起訴處分),該包毒品經送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2832公克),係違禁品,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為警查獲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2832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60300382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325號卷第41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再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25、第32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