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91號上訴人 林竹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 律師被上訴人 黃碧恭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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