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SILOWATI(印尼籍,中文姓名: 羅瓦蒂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7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SUSILOWATI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SUSILOWATI所為,就附表編號1、2部分,均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4及6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5部分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普通竊盜未遂罪。就附表
編號5部分,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惟未取得財物
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被告如附表所示前後11次竊盜既遂犯行及1次竊盜未遂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受僱於被害人 林瑞炫 從事幫傭等工作,竟趁機竊
取被害人之現金,欠缺對他人財物管領權予以尊重之觀念,
被告竊取手段為徒手行竊,所竊得現金合計新臺幣(下同)
94,500元,並被告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看護、家庭經
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犯後坦承
犯行,已將竊得現金返還予被害人,經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卷(見本院109年1月20日訊問筆錄)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被告前未曾因犯罪而受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尚非重
大,且已將竊得之全部現金償還被害人,並與被害人調解成
立,被害人陳明:願原諒被告,如符合緩刑之要件,同意給
予緩刑等語,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憑,信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
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
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此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惟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同條第5項亦有明定。本案被告竊得之如附表所示現
金合計94,500元,業已返還被害人,經被害人於警詢及本院
審理時時陳明在卷(見偵查卷第25頁及本院109年1月20日訊
問筆錄),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後)、第25條第1項、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金額│所得現金流向│主文│
├──┼──────┼─────┼───────┼─────────────────┤
│1│108年1月間先│各5,000元│供自已花用殆盡│SUSILOWATI竊盜,共6罪,各處拘役貳│
││後竊取6次│││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
│2│108年4月間某│6萬元│寄回印尼予親友│SUSILOWATI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108年6月間某│2,000元│供自已花用殆盡│SUSILOWATI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易│
││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108年7月間先│各1,000元│供自已花用殆盡│SUSILOWATI竊盜,共2罪,各處拘役壹│
││後竊取2次│││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
│5│108年7月24日│抽屜內無現││SUSILOWATI竊盜未遂,處拘役伍日,如│
│││金而未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108年7月25日│500元│已返還予林瑞炫│SUSILOWATI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
││17時許│││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