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正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正芬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徐正芬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對於有該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規定。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且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之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附表:受刑人徐正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日│102年7月2日│102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撤│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緩毒偵字第72號│偵字第2341號│偵字第23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079號│第2369號│第2369號││├────┼────────┼────────┼────────┤││判決│102年12月31日│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判決││第2079號│第2369號│第2369號││├────┼────────┼────────┼────────┤││判決│102年12月31日│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第2196號(編號1-│第4567號(編號1-│第4567號(編號1-│││3定應執行1年10月│3定應執行1年10月│3定應執行1年10月│││,103執更2604,│,103執更2604,│,103執更2604,│││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9日│102年1月23日│102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撤│檢察署102年度撤│檢察署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2、83│緩毒偵字第82、83│緩毒偵字第82、83│││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191號│第2191號│第2191號││├────┼────────┼────────┼────────┤││判決│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判決││第2191號│第2191號│第2191號││├────┼────────┼────────┼────────┤││判決│103年6月26日│103年6月26日│103年6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第10069號│第10068號(編號│第10068號(編號││││5-6定應執行7月,│5-6定應執行7月,││││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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