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8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1.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3.應受扶養人 廖莉 如95、96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應受扶養人 詹齊祈 全戶戶籍謄本、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應受扶養人詹齊祈住院醫療費用支出證明。
6.生活必要費用支出項目明細、金額及證明單據。
7.汽車行照影本。
8.應補充陳述事項:
(1)受扶養人詹齊祈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與詹齊祈關係)?債務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扶養義務?
(2)聲請狀所載新臺幣80,000之投資內容、對象為何(並提出釋明之證據)?獲利情形為何?
(3)配偶廖莉何以需受扶養?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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