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王翠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王翠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