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86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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