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459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邱琦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