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灝喭 選任辯護人 林輝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育丞 選任辯護人 郭振茂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灝喭、鄭育丞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灝喭、鄭育丞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10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高玉舜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