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9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毛思穎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蘇淑珍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王志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198元(計算式:48.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6,600元+房屋課稅現值811,000元=2,587,1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