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孫品菲 兼法定代理人 孫源杰 原告 林煥章
陳月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被告 翁榮聰
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處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以被告翁榮聰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被告翁榮聰是否涉及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惟被告翁榮聰所涉上開犯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6日以105年度○○○字第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4年2月16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