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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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8號原告 許嘉文 被告 王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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