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8號原告 許嘉文 被告 王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