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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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聲請人廣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德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聲請人廣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付款人欄(應為付款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萬丹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