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9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毛思穎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90號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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