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告 林俊傑

被告 蔡仁瑋

張允騰

王敬嚴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上訴字第8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王敬嚴雖非本案被告,然經第一審判決認定與本案被告為共犯關係,屬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邰婉玲

法官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硃燕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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