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KWONGVOONPAW( 官文寶 )
選任辯護人李殷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WONGVOONPAW(官文寶)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WONGVOONPAW(官文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執行羈押,至114年6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