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KWONGVOONPAW( 官文寶 )

選任辯護人李殷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WONGVOONPAW(官文寶)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WONGVOONPAW(官文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執行羈押,至114年6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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